序号 |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负面情形 | 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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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
2 | 对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要求超过招标项目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 |
3 | 对投标企业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业绩、奖项要求超出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 |
4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荣誉称号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咨询企业资质认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5.《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废止了规范性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停止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
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6 |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程序不规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
7 | 违规提前获取投标人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第50条、第52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8 | 设置投标报价量化范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9 | 设置倾向性或排斥性评审因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 |
10 | 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11 | 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清单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12 | 设置排斥性条款,或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加分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九)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13 | 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14 | 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不相符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设定的 |
1.招标工期前后不相符;
2.结算方式违反《合同法》; 3.合同项目管理机构要求高于招标文件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
15 | 设置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规则 |
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 (一)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2.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3.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4.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5.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1.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2.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3.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4.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5.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6.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